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姆节能建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振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256****889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507民初365号
    案号 (2019)粤0507执13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19-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久筑节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止2017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6524376元及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7%计算的利息。二、2018年6月15日前,被告久筑节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2018年1月至5月的利息190298元及违约金50000元、诉讼费73218元减半为3660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1907元。三、自2018年6月起至2018年12月止,每月30日前被告久筑节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货款本金20万元及以每月实际欠货款本金(含本月应还款本金)按年利率7%计算的利息。四、自2019年1月起至2020年5月止,每月30日前被告久筑节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货款本金25万元及以每月实际欠货款本金(含本月应还款本金)按年利率7%计算的利息。五、2020年6月30日前被告久筑节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剩余货款本金874376元及按年利率7%计算的利息。六、被告久筑节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17年以前的利息损失补偿费20万元。七、上述款项由被告久筑节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直接转账到原告指定的账户(工商银行汕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2003022109****21648)。八、被告久筑节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欠款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则视为所有未到期的债务全部到期,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九、被告唐姆节能建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久筑节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上述一至六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原告在收到第二条约定的款项后5天内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被告银行账户(天津银行宝坻支行,账号256701201090017988;天津宝堆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4010154740000752;工商银行宝玳支行账号,0302096109300347922),其余查封财产在被告久筑节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后由原告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措施。案件受理费73218元减半收取计36609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诉讼费416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久筑节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并按上述协议第二条直接付还原告。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