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深圳市新明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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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明鑫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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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严宇辉与吕少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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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严宇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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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徐飞飞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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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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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严宇辉与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徐飞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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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严宇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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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程迪冬与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徐飞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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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程迪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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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严宇辉与吕少华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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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严宇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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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宿迁达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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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申请人-宿迁达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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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宿迁达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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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宿迁达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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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芜湖吉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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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芜湖吉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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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芜湖吉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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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芜湖吉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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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9)沪0116执2599号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31 | 详情 |
| 2 | (2019)粤0305执2186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27 | 详情 |
| 3 | (2019)苏0281执582号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6 | 详情 |
| 4 | (2019)浙0603执38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2 | 详情 |
| 5 | (2017)沪0116执3886号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24 | 详情 |
| 6 | (2017)粤0305执468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04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305执1530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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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308号之一 | - |
原告- 深圳市新明鑫纺织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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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308号之一徐飞飞: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明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徐飞飞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282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3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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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30 |
| 2 |
(2021)粤0305执15308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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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308号 | - |
原告- 深圳市新明鑫纺织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 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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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308号之一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明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徐飞飞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282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3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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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徐飞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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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民初124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严宇辉 被告- 徐飞飞 吕少华 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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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民初12434号徐飞飞:本院受理严宇辉诉徐飞飞、吕少华、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泗泾人民法庭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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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 4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徐飞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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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民初124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严宇辉 被告- 徐飞飞 吕少华 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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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民初12434号吕少华:本院受理严宇辉诉徐飞飞、吕少华、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泗泾人民法庭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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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 5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徐飞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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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民初1244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程迪冬 被告- 徐飞飞 吕少华 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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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民初12440号徐飞飞:本院受理程迪冬诉徐飞飞、吕少华、第三人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泗泾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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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 6 |
(2020)粤0305民初228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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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28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明鑫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 徐飞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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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2829号徐飞飞、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深圳市新明鑫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徐飞飞、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2829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明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110019.73元及利息(以1110019.7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二、被告徐飞飞、被告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新明鑫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31.18元,由三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此公告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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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 7 |
(2020)粤0305民初228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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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28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 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明鑫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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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2829号徐飞飞、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深圳市新明鑫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徐飞飞、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2829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明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110019.73元及利息(以1110019.7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二、被告徐飞飞、被告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新明鑫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31.18元,由三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此公告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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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 8 |
(2020)粤0305民初2282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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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28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明鑫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徐飞飞 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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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2829号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新明鑫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徐飞飞、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2829号案件的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18日14时30分在蛇口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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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 9 |
(2020)粤0305民初2282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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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28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新明鑫纺织品有限公司 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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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2829号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新明鑫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徐飞飞、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2829号案件的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18日14时30分在蛇口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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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 10 |
(2018)粤0305民初1692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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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69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卓颖服装有限公司 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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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6925号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徐飞飞、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粤0305民初16925号原告深圳市卓颖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徐飞飞、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卓颖服装有限公司货款179528.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徐飞飞、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前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飞飞、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卓颖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32.68元,由被告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徐飞飞、上海宠宠熊宠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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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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