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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秀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04月11日,当事人经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确实存在:1.未按规定杜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配电柜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范接地的行为;但经本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均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当事人的前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并结合本机关关于“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和培训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行为”的裁量规定,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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