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公(滨)行罚决字[2020]0585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82018年至2020年12月18日14时期间,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招用梁某根担任温岭市滨海镇某苑保安员,该保安梁某根未向公安机关报备。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其五日内改正,并决定给予警告的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1 |
决定机关 | 温岭市公安局滨海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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