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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9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案
    行政处罚内容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971号当事人: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677207062W(1/1),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三星大道650号碧湖山庄玉桂苑8号。法定代表人:毛军波,男,汉族,40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6371,住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下闸村10号。2020年7月9日下午,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箬横中队在垃圾分类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温岭市箬横镇箬横大道南侧的由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荣盛佳苑小区(即繁荣新村住宅小区)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经现场勘查,荣盛佳苑小区内虽已设置垃圾分类宣传公示栏,但没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的相关内容,没有相应的活动照片信息及公布垃圾分类“红黑榜”等内容,并现场发现荣盛佳苑小区内的易腐垃圾桶里被投放了其他生活垃圾(非易腐垃圾),未做到准确分类投放。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范围为物业管理区域,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企业。执法人员随即向当事人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有效送达《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通知书》(编号温综执询字﹝2020﹞第10-13号),通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10日到本局箬横中队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本局于2020年7月10日予以立案。7月17日下午,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海燕受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毛军波委托到本局箬横中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该公司在其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荣盛佳苑小区(即繁荣新村住宅小区)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事实。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经查实,2020年7月9日下午,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位于温岭市箬横镇箬横大道南侧由其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荣盛佳苑小区(即繁荣新村住宅小区)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荣盛佳苑小区(即繁荣新村住宅小区)内虽已设置垃圾分类宣传公示栏,但没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3
    决定机关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