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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越市监处字[2021]3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质监类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140769营业场所: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4号606-607房类型:分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安装业负责人:赵愈彬2021年3月15日,当事人负责维保的1台电梯(注册代码:31104401042007125016)经监督抽查发现存在短接电气安全回路的情况(详见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NO:JDCC-2021-GZSSCJDGLJ-SY-X025X026-127)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即存在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情况。当事人与使用单位广州市德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山紫园分公司签订了《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合同期限3年。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所得为2900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复印件1份;2、本局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穗越市监质特令[202103]0005号)1份、《特种设备案件移交书》{(穗越)质监特移[2021]第(02)号}1份、《电梯使用登记表》1份;3、本局对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2份;4、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电梯短接电气安全回路情况照片1份;5、当事人提供的《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NO:JDCC-2021-GZSSCJDGLJ-SY-X025X026-127)复印件1份、整改报告1份、《监督抽查整改确认回执》(编号:HG-2021-GZSSCJDGLJ-SY-X025X026-127F)1份;6、当事人提供的《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作业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3份、电梯保养记录复印件6份。本局依法于2021年7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罚款20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29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229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越秀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601,电话:020-37634674)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越秀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8
    决定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