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穗黄市监处字[2021]14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特种设备安全违法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7124140769住所(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4号606-607房负责人:赵愈彬类型:分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安装业2021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春晖二街31号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管理的楼盘“东城雅苑”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维护保养的共14台电梯通电在用,使用登记证编号梯粤A13216697、梯粤A13216698、梯粤A014110531、梯粤A014110532、梯粤A014110533、梯粤A014110534、梯粤A014110535、梯粤A014110536、梯粤A014110540、梯粤A014110541、梯粤A014110542、梯粤A014110543、梯粤A014110544、梯粤A014110545共14台电梯,从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底当事人有按规定维保但未经过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2020年12月当事人有按规定维保但未填写维保记录,也未填写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综上,从2020年9月1日至检查时2021年1月19日的维保记录均未经过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穗埔市监特令[4401122021]第011991号),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真实记录电梯维护保养情况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于2021年4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作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春晖二街31号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管理的楼盘“东城雅苑”共14台涉案电梯时,从2020年9月1日至检查时2021年1月19日的维保记录均未经过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也未填写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当事人与电梯使用管理人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20年9月1日签订了《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合同》,其中约定了上述十四台涉案电梯,保养起止时间是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维保费用是450元/台/月。2021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当事人已于1月29日补齐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并针对这一问题对员工进行规范培训,改正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合同》复印件各1份;2.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负责人赵愈彬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委托人林广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楼盘电梯维护保养人员郭力祥、贺振的身份证明和《特种备案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各1份;4.我执法人员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2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询问通知书》1份和《询问笔录》7份;5.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东城雅苑电梯维护保养情况说明》1份及维保14台涉案电梯的公司内部打卡记录共14份;6.当事人提供的14台涉案电梯《电梯服务报告》复印件共14份;7.当事人提供的更换事宜邮件、配件报价表、业务合约单复印件共4份、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共5张。8.涉案电梯使用管理人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负责人王兵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谯敬仁的身份证复印件、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备案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和涉案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共14页。我局于2021年5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黄市监告字〔2021〕101号),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作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做了维护保养工作,但未按时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该行为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七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四)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七)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的规定,构成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的行为。当事人与电梯使用管理人签订的《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合同》约定了14台涉案电梯保养服务价格为XX元/台/月,从2020年9月1日至检查时2021年1月19日的维保记录均未经过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共10次未按规定进行维保,经办部门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31500元。涉案电梯的电梯使用管理人能提供维保时扫描电梯内二维码的打卡记录,证明实际当事人有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只是未记录维保情况。并能够提供开具的发票(税率为6%),维保合约单、配件报价明细共三份,维保费用分别为1685元、3686元、2080元、1740元,共9191元。因此,经办部门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0419元。鉴于当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5 |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赵愈彬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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