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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力天银鑫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34****119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24民初6407号
    案号 (2019)川0124执15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0
    发布日期 2019-07-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力天银鑫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竹开龙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期间为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竹开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60元,由被告力天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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