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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维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0033****391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21民初3454号
    案号 (2019)赣0121执12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4
    发布日期 2019-06-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南昌市文泽食品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229694.95元(截止2018年7月24日止)及该借款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 限被告南昌市文泽食品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有限公司昌南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 被告江西宇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维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华、王伟征、周泽强、付辉、周爱珍对被告南昌市文泽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宇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维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华、王伟征、周泽强、付辉、周爱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市文泽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18元减半收取为12359,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7359元,由被告南昌市文泽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宇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维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华、王伟征、周泽强、付辉、周爱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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