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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维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364473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03民初8号
    案号 (2018)赣0103执1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1
    发布日期 2018-12-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华、王伟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邬定华归还借款本金38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其中230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5月3日起算;5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4月22日起算;20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2月5日起算;30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2月26日起算;另50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4月22日起算); 二、被告王俊、南昌市文泽食品有限公司、江西省维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邬定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80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3070元,由被告周华、王伟征、王俊、南昌市文泽食品有限公司、江西省维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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