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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天成环城 罚字〔2019〕第011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因违反环境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受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之规定。由于你单位不具备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依据《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大写:陆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5
    决定机关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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