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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310055****662W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新3101民初515号
    案号 (2019)新3101执1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喀什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喀什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8
    发布日期 2019-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原告王源明偿还本金250000元、支付利息50000元,共计30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320元,合计6120元,由被告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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