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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白中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64966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05民初3915号
    案号 (2017)苏0205执9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1
    发布日期 2017-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无锡依梦都服饰有限公司260844元及该款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0元,减半收取计2610元,由银瑞林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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