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家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64966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04民初2100号 |
案号 | (2017)皖0104执15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01 |
发布日期 | 2017-07-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家林、唐邦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维维借款本金46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6日起以4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王迎春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王家林、唐邦勤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王迎春、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王家林、唐邦勤追偿; 三、驳回原告王维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4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由被告王家林、唐邦勤、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王迎春、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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