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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兴化市辉煌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青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93237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281民初6517号
    案号 (2017)苏1281执19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8
    发布日期 2018-03-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兴化市辉煌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兴化市张郭镇人民政府借款本金499.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顾青平对兴化市辉煌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兴化市张郭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兴化市辉煌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顾青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帐号:20110104005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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