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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兴化市辉煌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93237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981民初1107号
    案号 (2016)苏0981执18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30
    发布日期 2017-03-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章怀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王桂玲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和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同时给付律师代理费5万元。 二、被告章怀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向原告王桂玲支付股权转让款297.8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三、被告刘秀情、东台巨龙电工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兴化市辉煌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章怀龙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王桂玲要求被告顾青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98元,由被告章怀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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