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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兴化市辉煌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青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93237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海商初字第00049号
    案号 (2015)泰海执字第014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1
    发布日期 2015-11-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兴化市辉煌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偿还本金人民币6805611元、截止2014年11月11日的利息人民币504611.65元及剩余利息(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主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赔偿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77800元;二、被执行人顾青平、江苏鑫润担保有限公司在前项判决确定的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兴化市辉煌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三、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048元,由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负担161.5元,被执行人兴化市辉煌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顾青平、江苏鑫润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488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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