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衡阳市荣辰纸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40069****95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203民初2318号 |
案号 | (2020)桂0203执21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衡阳市荣辰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洁宝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639533.86元; 二、被告衡阳市荣辰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洁宝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以2639533.86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从2019年3月1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衡阳市荣辰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洁宝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5000元; 四、被告湖南壹帆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羊美玉对被告衡阳市荣辰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西洁宝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92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33992元,由原告广西洁宝纸业有限公司负担848元,被告衡阳市荣辰纸业有限公司、湖南壹帆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羊美玉负担331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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