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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滦县雷庄硅砂岩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8684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23民初447号
    案号 (2020)冀02执70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8-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滦县鑫虎商贸有限公司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 500 000元; 二、被告滦县鑫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本金4 500 000元向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即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期间的利息(利息利率:按月利率9.96875‰计算); 三、被告滦县鑫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本金4 500 000元向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16年12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执行罚息利率:即按月利率9. 96875‰上浮50%计收利息); 四、被告滦县雷庄硅砂岩加工厂、姜虎岭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判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魏秀娟在被告姜虎岭的上述保证责任范围内(即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项内容)向原告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六、被告李爱武在被告滦县雷庄硅砂岩加工厂的上述保证责任范围内(即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项内容)向原告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七、驳回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 400元,由五被告滦县鑫虎商贸有限公司、滦县雷庄硅砂岩加工厂、姜虎岭、魏秀娟、李爱武共同负担,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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