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90032****95X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983民初1633号 |
案号 | (2020)冀0983执恢4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依法确认《三瑞科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万吨/年环氧乙烷、10万吨/年聚醚及配套项目办公楼施工工程协议书》为无效合同。 二、被告(反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01427.85元及利息(以3901427.85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反诉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反诉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60万元及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920元,反诉费24518元,鉴定费3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反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连带负担(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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