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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高登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60****006E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2民初9290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46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8-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东海电子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吴军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高登大酒店有限公司、代威、段登光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高登大酒店有限公司、代威、段登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享有对被告沈阳东海电子产业有限公司的追偿权; 三、驳回原告吴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780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沈阳东海电子产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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