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富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33****5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971民初14388号 |
案号 | (2019)粤19执17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11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市富美盛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4327402.79元及罚息; 二、原告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富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东莞市莞城区西正路西城楼大街小区北区1座商铺101-122号房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100807384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100807385号)等22座房产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仔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券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李月开、谢柱宁、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1264.7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莞市富美盛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富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李月开、被告谢柱宁、被告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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