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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富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黎伟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348915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734号
    案号 (2017)粤1972执89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6
    发布日期 2017-11-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富美盛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偿还贷款36000000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富美盛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罚息(利息分别以110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21日起计至2016年6月11日;以250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21日起计至2016年6月17日,均按年利率17.3%计算。罚息分别以110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1日起;以250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7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富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西正路西城楼大街小区北区1座201-213号的商铺(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100791830-0100791842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判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在原告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向被告东莞市富美盛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周玉平、被告黎伟华各持有被告东莞市富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50%的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判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在原告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实现质押权后向被告东莞市富美盛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李月开、被告谢柱宁、被告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二判项确认的债务向原告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东莞市富美盛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7907.71元,包括受理费232907.7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莞市富美盛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富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李月开、被告谢柱宁、被告东莞市永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周玉平、被告黎伟华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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