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应急罚〔2020〕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一般行政处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及证据:一是正在现场焊接作业的黄盛新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证》即上岗作业;二、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定期进行演练。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广西乐林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违法事实一“正在现场焊接作业的黄盛新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证》即上岗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修正版,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二“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定期进行演练”,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59号,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59号,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对上述二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对广西乐林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地址:南宁市双拥路48号904室),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19 |
决定机关 |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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