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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0913****405W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24民初4103号
    案号 (2019)苏0324执29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25
    发布日期 2019-09-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京海建筑工程公司、睢宁县睢城街道七井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从云工程款1140385.54元及利息【以1140385.54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从2013年6月2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被告上海京海建筑工程公司、睢宁县睢城街道七井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从云质保金20000元;三、驳回原告赵从云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0元,由被告上海京海建筑工程公司、睢宁县睢城街道七井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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