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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缪加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91558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滨商初字第761号、(2014)滨中商终字第234号
    案号 (2017)鲁1602执恢1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4
    发布日期 2017-03-1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上海京海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卫华货款52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52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但不超过237632.87元)。案件受理费11376元,由被告上海京海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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