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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卫公罚〔2019〕0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内容 你未按照标准要求对供顾客使用的茶杯进行消毒保洁,导致细菌总数不符合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要求,对公众卫生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应当给予你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结合我市“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本案调查人员决定予以你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0
    决定机关 扬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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