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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576****986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4民初2267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8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3-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安徽省霍山县强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046.13元、垫付利息11549.98元;二、安徽省霍山县强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3月12日的利息和违约金46881元以及此后以71046.13元为基数13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和利息;三、安徽省霍山县强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四、被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圣琼、肖守兵对上述一至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圣琼、肖守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安徽省霍山县强力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3元,减半收取为1481.5元,由安徽省霍山县强力实业有限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圣琼、肖守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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