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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廖家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576****98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04民初4968号
    案号 (2019)皖0104执47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19-12-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尚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毛映霞借款本息14559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7163.4元,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尚欠的借款本金144672.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支付至被告尚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龚本勇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毛映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龚本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尚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毛映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35元,减半收取计2117.5元,由原告毛映霞承担43元,被告安徽尚峰商贸有限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龚本勇承担207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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