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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廖家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576****98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02民初6376号
    案号 (2019)皖0102执43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19-12-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桂菲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90014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月息2%自2016年7月22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桂菲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5400元;三、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霍山县绍峰商贸有限公司、邹漾洲、邵现胜、程善群、桂少峰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霍山县绍峰商贸有限公司、邹漾洲、邵现胜、程善群、桂少峰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桂菲菲追偿。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2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6050元,由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霍山县绍峰商贸有限公司、邹漾洲、邵现胜、程善群、桂少峰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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