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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576****98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04民初7654号
    案号 (2019)皖0104执16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9
    发布日期 2019-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霍山县强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爱娣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5895元; 二、被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胡爱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霍山县强力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胡爱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计381.5元,由原告胡爱娣承担26.5元,由被告安徽省霍山县强力实业有限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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