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52576****98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04民初8554号 |
案号 | (2019)皖0104执12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27 |
发布日期 | 2019-06-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借款本息297340元; 二、被告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9月14日的资金占用费647850.65元,此后的资金占用费以29734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时止; 三、被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磊、汪国枝对被告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一、二项借款本息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磊、汪国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42元,减半收取为692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被告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磊、汪国枝负担115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