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52576****98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04民初6985号 |
案号 | (2019)皖0104执11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25 |
发布日期 | 2019-08-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霍山县传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5524477.71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其中91040.23元自2017年8月16日起,91041.66元自2017年9月22日起,85104.16元自2017年12月21日起,5257291.66元自2018年7月4日起,均按日0.5‰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霍山县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传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传海、韩芳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向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8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3882元,由被告霍山县传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霍山县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传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传海、韩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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