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埔)食药监食罚〔2018〕大队0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三)、(四)、(六)、(十)、(十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橙蓉西番莲果味酱”,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未导致客户超保质期使用产品,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予以从轻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橙蓉西番莲果味酱”80kg,没收违法所得3791.90元,并处罚款142752元,罚没款共计146543.9元(人民币)。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2-21
    决定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