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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西瓦科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范立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70192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91民初1051号
    案号 (2017)赣0191执2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4
    发布日期 2017-11-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西瓦科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1000元。 二、被告邯郸西瓦科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以17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4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7元,由原告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358元,由被告邯郸西瓦科电气有限公司承担36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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