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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泰发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1276****762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12民初2039号
    案号 (2020)苏0312执40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3
    发布日期 2021-04-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泰发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29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29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2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9元,由被告徐州泰发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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