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泰发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浩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15157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05民初1534号 |
案号 | (2018)苏0305执12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04 |
发布日期 | 2018-06-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九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1990万元及利息(以199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自2017年3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原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被告徐州九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偿还的2327.57元借款利息在上述利息中扣除); 二、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李庆民、王凯、魏伟、李浩、刘成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驳回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5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5840元,由被告徐州九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李庆民、王凯、魏伟、李浩、刘成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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