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3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上午未经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在海宁市硖石街道水月亭东路浙大国际校区北公交车站边的非机动车道上,利用水泥等,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品,所占城市道路长3.20米,宽1.30米,面积为4.16平方米。另查明,被处罚单位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政公用)》第5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限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1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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