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2021年01月份中旬开始至今,当事人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在海宁市硖石街道海宁鹃湖国际科技城西区,将工地内工作人员拆除工棚和打扫卫生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倾倒在生活区北侧的空地上,占地面积为10平方米。执法人员发放《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嘉海综执〔2021〕责改通字第09-006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规定,已构成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42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限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1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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