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萧公(消)行罚决字〔2018〕190001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萧山区新街街道府前路南侧100号的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并于15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萧山区财政专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萧山区大队 2018年3月22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3-22 |
决定机关 | 萧山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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