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正嘉原种猪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30097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民终7381号 |
案号 | (2019)皖0123执12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发布日期 | 2019-07-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肥西民二初字0077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八项,即:解除安徽省瑞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正嘉原种猪有限公司2011年10月签订的《租赁协议》及《租赁补充协议》,合同自2016年1月21日解除;安徽省瑞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安徽正嘉原种猪有限公司未到期租金1957699元;安徽正嘉原种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徽省瑞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垫付款900000元;安徽正嘉原种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其毁损的安徽省瑞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租资产(详见双方确认的“安徽肥西猪场租赁物资修复确认单”)修复完毕,符合双方移交时标准;驳回安徽正嘉原种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肥西民二初字00778号民事判决第三、六、七项; 三、安徽正嘉原种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瑞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 四、湖北正嘉原种猪场有限公司对上述安徽正嘉原种猪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垫付款900000元、修复出租资产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安徽省瑞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40080元,安徽省瑞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40元,安徽正嘉原种猪有限公司、湖北正嘉原种猪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040元;一审反诉受理费53660元,安徽省瑞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085元,安徽正嘉原种猪有限公司负担325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12元,由安徽省瑞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717元,安徽正嘉原种猪有限公司负担46795元,湖北正嘉原种猪场有限公司负担38000元。 本判决为终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