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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天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38112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791民初1470号
    案号 (2020)赣0722执4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09-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任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1792800元。 被告任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792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8月11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若被告任志勇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赣州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任志勇、黄玲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信丰县嘉定镇圣塔路东段阳明苑3C栋15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赣房权证信丰字第00000000054021-1/2-2/2号)与被告任志勇、黄玲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受偿的部分由被告黄玲、江西天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赣州市皓天医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448200元的范围内承担偿付义务。 四、驳回原告赣州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9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任志勇、黄玲、江西宜佳餐饮休闲有限公司、赣州市皓天医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江西天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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