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甬海卫公罚〔2021〕2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经营宾馆,2021年4月26日当事人供顾客使用的茶具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消毒,供顾客使用的床单等布草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保洁。另查明,当事人违法程度一般,且案发后已及时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保洁的违法行为。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一般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08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