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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370883202100545
    违法行为类型 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行政处罚内容 山东恒创航运有限公司“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本机关拟给予1000元的行政处罚,即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4
    决定机关 济宁市邹城市交通运输部门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