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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荣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00000000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802执13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吉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07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吉安市吉州区联硕安防科技经营部报酬174080元及其利息损失(从2014年3月10日起按银行的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国英腾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2元,由被告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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