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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荣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2933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吉民一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吉执字第004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21
    发布日期 2015-12-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彭金生借款3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8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共计8308元,由被告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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