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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荣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2933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131号判决书
    案号 (2015)吉中执字第000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21
    发布日期 2015-07-01
    已履行 本院已扣划杜荣华、周艳银行存款6.39万元。
    未履行 本金350万元及其利息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与被告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2014年5月29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21日起至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0.75%诗算。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125y0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已付利息1549.98元应予扣除。);三、被告杜荣华、周艳、江西创新泡塑有限公司、万贻文、吉安市金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付爱丽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杜荣华、周艳、江西创新泡塑有限公司、万贻文、吉安市金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付爱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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