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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石耀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87454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3民初5843号
    案号 (2017)津0103执27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0
    发布日期 2017-11-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众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9146594.9元; 二、被告天津众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截至2016年6月16日的利息371372.13元(包括罚息、复利),及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三、被告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张福凯、被告张芝凤、被告张益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众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42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计83426元,由被告天津众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张福凯、被告张芝凤、被告张益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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