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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石耀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87454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3民初6494号
    案号 (2017)津0103执15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1
    发布日期 2017-09-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日内返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9322197.22元。 二、被告天津市南翔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2016年7月7日的利息370301.22元、罚息27733.54元、复利6943.69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6年7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罚息及复利。 三、被告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智超、马婧、郭庆伏、郭振红、刘智远、韩建辉、赵立志、张宏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天津市南翔科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570元,由十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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