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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市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169****75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81民初13661号
    案号 (2020)苏0581执41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1-03-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市瑞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999.5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3年7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55912.68元,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罚息、复利,自2017年2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12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罚息)上述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二、原告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被告常熟市苏南钢贸仓储有限公司抵押的5台电动单梁行车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95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常熟市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熟市苏南钢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长江国际钢铁物流苏州有限公司、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瑞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魏锋屏、陈凤英对被告常熟市瑞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汤大华、叶桂芳、吴国平、张燕、叶德君、刘燕玲对被告常熟市瑞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驳回原告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4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23847元,13由被告常熟市瑞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常熟市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熟市苏南钢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长江国际钢铁物流苏州有限公司、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市苏南钢贸仓储有限公司、魏锋屏、陈凤英、汤大华、叶桂芳、吴国平、张燕、叶德君、刘燕玲负连带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23847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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